威廉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科教学规章制度
威廉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科教学 管理规定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苏师大教〔2015〕14号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教学与考核工作,促进教风和校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等相关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种类别: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相关学院应协助教务处调查核实,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于10日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的种类、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如所在单位久拖不报,则由教务处直接认定。Ⅰ、Ⅱ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由教务处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应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处分:Ⅰ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Ⅱ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Ⅲ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全院或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须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的依据。发生Ⅰ、Ⅱ、Ⅲ级教学事故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职称(职务)晋升、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审等。 第十条教学事故认定后,在对事故责任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由处理该事故的相关单位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相关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自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述及复核期内,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徐师大教〔2003〕4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3.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 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教学类(A)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三、教学管理类(C)
四、教学保障类(D)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苏师大教〔2015〕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管理工作的意义。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组织实施教学、规范教学行为、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直接的规范、监控、保障功能,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从事教学管理,要以科学方法论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的客观规律,注意综合运用科学 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支持保障系统主要包括条件装备系统、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各有关单位要以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七条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应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的比例达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并逐步提高。要用好有限的教学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多渠道筹集教学经费,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我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要不断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规范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结合社会人才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体现学校特色与专业特色。 第十一条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根据现阶段的情况,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专业(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基本要求; (2)学制与修业年限; (3)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4)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5)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等)。 第十三条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1)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就业领域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 (2)教务处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 (3)学院具体负责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征询校外专家意见,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4)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分管校领导签发执行。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1)由学院编制学期教学运行表,落实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等,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一般不得随意更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反映在学期运行表中(公共课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等,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2)面向全校的教学环节,如军训、教育实习等,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假期社会实践由校团委统一安排。 第三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搞好教学运行管理工作的关键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进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大纲可参照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学院、 校相继认定,批准施行;也可参照使用教育部组织制订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考核要求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学院与基层教学组织的任务是: (1)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新开课教师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过所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周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3)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益。 第十八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要符合教学要求并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教育实习基地由学校统一建立,各学院应建立适应各类专业实习、生产实践与社会实践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让学生有选择地自行安排。 第十九条科学研究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课外科技活动,要纳入学校、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条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在教务处的组织协调下具体实施,所有教学单位都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学期运行表、课表、考表,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一条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学籍异动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制订的学籍管理方法,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大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二条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定额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学校制订的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自主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管理补充办法。要做好每学年教师教学业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教学资源管理。学校负责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教学资源由教务处统一调度,各学院负责有关实验室和教学场馆的日常管理,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学院一级教学档案由教务秘书负责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档案由所在学院管理。学生毕业离校后,成绩大卡、毕业及学位授予情况由教务处移交校档案馆统一管理。考试试卷保存至毕业生离校四年后,学位论文永久保存(具体参见《江苏师范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全校各学院、各教学单位均要提高质量意识,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全校各单位均应提高为教学工作服务意识,主动配合教学,适应教学,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搞好全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抓好以下六个质量环节: (1)专业设置 专业(专业方向)的增设与调整,每年进行一次。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专业调整意见,学院组织申报。专业设置与调整主要依据为: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教师储备,办学条件。要防止增设专业的盲目性,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专业坚决不上。已增设专业而条件欠缺的可以暂停招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必须承诺在首届毕业生毕业之前确保获得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与实施 教学计划的修订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学大纲的修订由学院统一组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分别由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如需个别调整,须经校、学院审批。 (3)招生工作 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招生办统一组织制订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专业加试、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把好新生质量关。 (4)教学过程管理 我校实行学校与学院二级教学管理体制。日常教学的过程管理主要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公共课教学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5)考试管理 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 组织进行,样卷由命题人签字,交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报学院审核,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审批后付印。提倡教考分离,提倡一般理论课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提倡集体阅卷、流水阅卷。严肃认真地做好考务工作。考试结束后尽快组织阅卷,成绩单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试卷依照班级按学号顺序装订,做到样卷、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要点、试卷分析、试卷等完整无缺。 (6)毕业与学位工作管理 由各学院组织对应届毕业生成绩审核汇总工作,对毕业资格与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预审,并把预审结果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汇总复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完善学生评教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务处会同各学院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网上评估,评估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向各学院反馈,并载入教师教学档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教师评学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务处、学生处共同组织,由任课教师对教学班级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建议由学院分别向学生班级和班主任、辅导员反馈,并作为班级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完善听课制度。各级领导、教师听课记录每年汇总检查一次,并列为干部、教师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三十条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由教务处、学 生处、招生办公室共同设计毕业生质量调查表,由学院负责每年定期向用人单位发放并作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反馈至教务处、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各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各教研室主任应认真检查教学任务落实情况和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有关问题。每学期中间应进行期中教学检查,除课程期中考查外,各教学单位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对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全面了解,随时协调改进。每学期结束时,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均应撰写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客观反映教学情况,及时提出有关问题、体会、建议等。 第五章教学评价 第三十二条教学评价是对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也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教学评估工作,要使教学评价工作制度化,教学评价体系科学化,加大评价结果在评优晋级等方面所占比重,更好地发挥教学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三十三条 我校现行的教学评价体系主要包括: (1)学校总体教学工作自我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参照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协调,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自评报 告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党委、校行政作为决策参考。 (2)学校组织的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教务处制订(并适时修订)评价指标体系,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专家等组成评估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听汇报、看材料、查档案、听课、召开座谈会、填写问卷、听取学院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各单位教学工作状况,分析问题,对学院领导班子反馈意见,促进各单位教学水平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由教务处统一设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评价表,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补充说明,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此项评价以学生评价为主,学校教学督导室的随机听课、学院领导、教师的听课与评价,将按一定比重计入评价结果(具体参见《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4)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研讨制订(修订)《学生学习质量评价表》,各学院组织实施,主要形式是由任课教师对教学班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学院进行分析总结,并将结果与建议反馈给学生班级和班主任(辅导员)。 (5)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工作评价:每学年开展一次。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室处研讨制订(修订)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估量表,主要考察评价实验室建设标准、管理规范、开放程度及设备利 用率等。通过此项评价,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 除以上五种经常性、制度性评价之外,另有随机性专项评价。如专业评价:主要结合新专业建设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在该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由学校组织自评。课程评价:主要结合校级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含双语教学课程、多媒体教学课程)的立项与验收、校级规范化课程验收、校级优秀课程评审和省级优秀课程推荐评审进行。教学管理工作和教研室工作评价:主要结合两年一度的教学管理奖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四条重视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与体现,要使学校总体教学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结果分析,成为学校规划发展的决策依据,形成学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办学规模等方面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资源配置与重组等方面发挥导向作用。通过对各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评价,总结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经验,激励先进,带动一般,鞭策后进,促进全校教学水平的总体提升。通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奖优汰劣,使好教师、名教师脱颖而出,促使不重视、不投入教学工作的教师自我改进,把经过两次及以上评估确认不胜任教学工作者调离教学岗位。有关评价结果将分别在评优、职称晋升、岗贴评定等方面积极体现。通过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及有关想法,促进班风、学风、校风建设,形成良好的治学氛围。 第六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应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处、人事处、实验室处等部门参与共同制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相同的专业应尽可能建立基础教学平台,增强学生的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专业;发挥本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注意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第三十七条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示范,以建设优秀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或课程群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 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等工作在课程建设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辅助教材、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选用教材要有论证报告,自编教材要经过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教材建设规划、立项、评审等工作,由教材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校建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规划工作。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等低效益建设方式,重点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实验室处要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设备分配和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和设备利用率,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可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要加快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四十条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院共同抓,教师人人管,学生人人有责”的思路,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四十一条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校、院、教研室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职与脱产培训相结合,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四十二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教学总结等。要不断完善学籍、考核、实验室、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等管理制度,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七章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四十三条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协调教学工作进程,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制订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审议决定教学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校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1—2次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每月至少有1次将教学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年度教学工作会议。 第四十四条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我校教学管理机构包括学校、学院两级: (1)校级教学管理要充分发挥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 (2)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应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3)在学院一级教学管理机构中,由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应定期研究并向院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4)学院设教务秘书,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学院本科学生较多的,可增设1—2名教务员或教务干事,协助教务秘书做好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除职能部门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外,学校和学院均应建立若干常设委员会,以便加强宏观指导与统一协调。 学校与教学相关的常设委员会有: (1)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教学工作重大问题的咨询指导与教学文件的审议工作。 (2)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专业建设、专业(专业方向)的增设调整,新设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报、预评等指导协调工作。 (3)课程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课程建设规划的审定、课程建设立项、评选等工作。 (4)教材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教材建设规划、立项评审与指导工作。 (5)实验教学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实验室的规划与评估工作。 (6)设备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教学条件装备的规划论证与咨询指导工作。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规模等情况,成立若干相应的常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四十六条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学科组)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设立的基层教学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提出师资培养、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学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建设等。教研室(学科组)要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四十七条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管理干部的学历层次和实际水平,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 第八章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四十八条做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全体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教育科学和高等教育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九条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 用性较强的工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教务处做好教育教学研究规划,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 第五十条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采取课题立项的形式加强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每年进行一次。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立项的规划,各学院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第五十二条学校保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经费。对于省级及以上立项资助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学校给予等额资助。 第五十三条学校立项的教研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既享有课题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课题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课题主持人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质量地完成教研任务。为保证教学研究课题的严肃性,课题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课题内容的,按未 完成处理。 第五十五条课题主持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调动或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需在教务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课题主持人的,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教务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课题办理,并按规定停止该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 第五十六条校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教务处将对校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校级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将结题报告、结题申请表及研究成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予以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徐师大教〔2003〕4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苏师大教〔2015〕12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基本规范建设,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本科教学各环节中的职责,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师德修养 第一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自觉学习思想政治理论,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服务社会。 第二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爱护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在教学过程以及与学生的日常交流中,注意个人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新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明确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负责人或系(教研室)负责人(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应向新教师介绍教学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帮助新教师熟悉本规程,尽快胜任教师岗位。 第六条新教师开课须具备与所开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新教师在承担某门课程授课任务前,须配备一名富有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听本课程教师讲课一遍以上,并完整记录听课笔记;同时,新教师对拟开课程须经过至少一遍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具备以上条件,经系(教研室)考核、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新开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新开课教师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撰写拟开课程全部讲稿的1/3以上,由教研室负责人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2学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系(教研室)主任批准、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负责人审定认可,方可开课。 第八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教师对新课程相关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 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编写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教材和参考书的选定,制订实践环节、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 2. 备课充分,编写有较详尽的教案和讲稿; 3. 拟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教研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系(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审议教学大纲、教学周历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开设新课。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 1. 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 未经助课环节的训练或训练效果不佳,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 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开展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 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 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或未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教案和讲稿者; 6. 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十条对新开课程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系(教研室)应向学院说明该教师所具备的条件以及课程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经学院审批后报校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第十一条凡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一般均须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并独立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从事全日制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教授、副教授每年应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其每学年承担理论教学或实验教学(不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少于32学时。 第十二条研究生兼任助教,必须按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导师推荐→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试讲评议→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以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各学院应做好研究生兼任助教的管理工作,按照教学要求,指派专人对兼任助教的研究生进行指导,并对其助教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聘任校内外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应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院方可安排受聘教师工作。 第三章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是组织专业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中要明确所教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体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 第十五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课堂教学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 程必须制订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动须报系(教研室)负责人及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每门课程均须选用教材或讲义。根据《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苏师大教〔2012〕10号)文件精神,优先选用国家或省级优秀教材、各专业课程指导委员会统编推荐教材。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选用教材和讲义,为学生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了解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和个性化教学,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要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和讲稿,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九条系(教研室、课程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 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方式和内容,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须经常检查自己的教学效果,参加系(教研室、课程组)组织的教研活动,虚心听取同行、专家、领导和学生对自己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等。 第二十一条课程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严格的科学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证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二条教师上课时应携带教材、教案、讲稿等教学资料;应采用普通话授课,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倡因材施教,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鼓励研究性教学。加强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 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根据课程特点,合理使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必须采用合理方式检查学生学习和到课情况,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良好课堂秩序;做好授课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教与学融合,做好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与建设,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说明该课程平时考核方式、方法,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等。 第四章辅导答疑 第二十六条辅导答疑是教师在课外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经常了解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辅导答疑方式有:一般辅导答疑、辅导答疑课、个别辅导和课终复习辅导等。 第二十七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在课外进行辅导答疑活动,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答疑的次数应按照课程性质及学生学习需要确定,学习 难度较大的课程每周不少于1次,一般课程每两周1次,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有共性的难点可以进行集中辅导或讨论。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集体辅导若须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课教师应与学院协商决定,以便安排教室。 第二十八条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章实验实习 第二十九条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实验课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实验指导教师上课前应按实验课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较复杂或难度较大的实验应亲自演示,确 保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要及时制止。注重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成绩,令其重修。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检查实验设备,填写实验教学记录。 第三十三条实习实训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实践,提高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实训,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了解、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提高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获得必要的管理知识。 第三十四条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应由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或系(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各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三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视学生的人数和实习性质而定,以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为原则。实习开始前由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返校后要进行实习总结。 第三十六条社会实践要尽可能与专业结合。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安排,学院及直属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要组织和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进行评定考核。 第六章作业要求 第三十七条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应根据各专业必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课程作业。理工科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数大于等于4的必修课程,学生课程作业不少于12次;学分数等于3的必修课程,学生课程作业不少于9次;学分数等于2的必修课程,学生课程作业不少于6次。文科各专业课程:学分数大于等于4的必修课程,学生课程作业不少于4次;学分数等于3的必修课程,学生课程作业不少于3次;学分数等于2的必修课程,学生课程作业不少于2次。 第三十八条课程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作业的形式可由任课教师指定,如计算题、问答 题、分析题、论述题、作文、作品分析、小论文、调查报告、专题报告、读书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课程作业认真批改,并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学生作业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反馈,并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条学生课程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记入课程考核成绩。各学院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作业成绩在课程成绩中所占的比重,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七章考试考查 第四十一条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须对学生进行考核,重点检查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实际应用能力。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的目标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所有考试安排均须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监考安排。 第四十二条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等各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性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必修课程考试试卷的题型应在4-7种之间,不得少于4种。试卷格式要使用教务处提供的统一格式。 第四十三条具体课程考试命题一般由系(教研室)组织,尽可能实行教考分离。已建成试卷库的课程,应从中抽取试卷。已建成试题库的课程,从题库中调用的试题应占60%-80%。其他尚未建成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他人命题。试卷设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重复率不应超过15%。试卷制定好后,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一份用于考试,一份用于缓、补考。 第四十四条复习答疑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考教师必须佩戴学校统一制作的监考证,按照规定提前领取试卷,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随机安排考生座位、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学院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四十六条每门考试课程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确保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平时成绩的评定要有依据,应详细注明考核事项。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即两头小中间大。全校有条件的课程要尽量实行集体阅卷制度,特别是公共课程。各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四十七条任课教师在考后应作试卷评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进一步总结所学内容,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分析教与学的得失。任课教师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将成绩单和试卷分析连同学生答卷等教学材料送交教务秘书。 第八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八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毕业班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科研工作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按照《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由学院全面负责。论文选题应提前一个学期在学院内进行充分讨论,确保选题正确、合理、切实可行。 第四十九条学院须指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指导。 第五十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须严格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进行。各专业要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也可邀 请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除毕业论文(设计)外,学校、学院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进行科研方法训练,多开设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开设科研原理与方法论课程,安排社会调查,布置学年论文和带有科研性质的各类作业。有条件的学院可组织优秀学生承担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九章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教师应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已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均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 第五十三条在确保完成本校教学工作任务并确保校内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教师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兼课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向所在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每人每周在校外兼课一般不超过四学时。 第五十四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开学后一周内不予调课、停课。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学院长审批,学院教务秘书通过综合教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须本人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不得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短信办理调停课,不得假借其他理由借用教室私自调课。已获同意的调课、停课,由教务秘书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学校统一安排的调停课,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校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五十五条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由教研室指派有本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教师不能私自请人代课。 第五十六条授课教师应提前10-1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上课时间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成静音,不接打电话,不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保证课堂秩序和学生安全。教师进入课堂应着装整洁大方,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按时上、下课,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坚持学术有自由、教学有原则,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授或散布有原则性错误的观点,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五十八条凡诸如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进系统,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擅自变动教学内容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诸如旷教、泄露考题等,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具体参见《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通过教学检查与评估、督导听课等,对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应通过教学单位责 成本人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十条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徐师大教〔2003〕44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评选细则苏师大教〔20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苏师大教〔2014〕6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遴选一批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在全校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凡在我校全职工作满5年,且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优秀奖或为国家级教改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主持人的教授均可申报校教学名师。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名师的教授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表彰名额 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名师奖每届评选表彰3名左右,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择优推荐参评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奖。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为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近5年来,面向本科生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近5年教学成绩优秀,年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在从事本科教学的同时,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学术造诣高,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和教改项目,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发表系列高质量学术论文,能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四)主讲课程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是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排名前五,省级排名前三)、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主讲人或省级及以上精品教材的主编。 (五)重视教学团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本专业青年教师发展,形成良好的团队文化和合理的教学梯队。 (六)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能够针对教学问题开展教学研究,同时把学术研究成果有机渗透到课堂教学之中,实现教研相长。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教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推荐,每个单位每届原则上推荐1名。 (二)组织评选:由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评审组,负责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 (三)审核认定:校长办公会审定评选结果,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获奖者授予“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及培育 (一)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5万元。 (二)另拨专项经费5万元用于国家级、省级名师培育工作。培育工作相关考核内容另行制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徐州师范大学教学名师奖励与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徐师大发〔2007〕6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徐州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教〔200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以及《徐州师范大学 “十一五” 发展规划》( 徐师大发〔2007〕28号)等文件精神,开展以教师为主体的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团队是指以教学名师、名教授为带头人,以教授、副教授为主体,以系、研究所、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和工程中心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群)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教学业务组合。 第三条 教学团队作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组织,其目的在于落实“质量工程”,强化质量意识,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研讨与教学经验交流,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育创新,规范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 第四条 学校计划构建“三级”教学团队。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同时,学校鼓励学院自主组建和建设院级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将重点围绕通识教育课程(群)、专业主干(大类)教育课程(群)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学科竞赛等)建设与实施组建。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 教学团队以系(教研室)为基础架构,各学院根据发展实际申报组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跨系(教研室)、学院组建。 第六条 申报时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团队推荐表”,经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申报情况评选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教学团队设置团队带头人1名,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职称,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为本科生授课,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3.熟悉所在团队各个教学环节,特别是系列课程的教育改革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教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的前3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前2名;获国家精品课程的前3名,经省教育厅评审推荐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前2名; (2)国家级教改项目前2名或省部级教改项目的负责人。 第九条 教学团队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要求:以单一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2名;以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或正高职称教师不少于1名;以课程群和系列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3名,以专业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5名。教学团队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团队主要成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十条 团队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梯队建设等方面应有一定的基础和明确的思路与规划。 第四章团队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尤其在探索研究型大学教学模式、建设研究型大学优质教学资源、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并把相应成果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成果,组织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和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多媒体课件建设和网络课程建设等。组织申报各级精品课程、精品(规划)教材等。 第十四条师资队伍。建立合理的教学梯队人员,特别要重视团队内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培育各级教学名师。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立项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第三年进行结题验收。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由教务处负责,教学团队建设由所在学院(系)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经费为5万元。立项后首期拨付1.5万元,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1.5万元,剩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即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教学团队对所负责课程的教学及其教学质量实行整体负责制,对于教学团队所负责的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可在团队成员内部进行自主调配;在教学质量考核方面,学校只考核团队的整体教学质量,而不针对每一个成员进行考核,团队成员需要使用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时,统一以团队评价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教学团队应在建设中期接受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检查,对未能按既定计划建设的团队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后,教学团队需提交《教学团队总结报告》,学校对资助团队的各项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将创造条件向省、国家推荐高一层次教学团队。原则上,向省一级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校级教学团队基础上产生,向国家级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省级教学团队基础上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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