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研 〔2011〕26号  关于遴选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1-10-20  浏览次数: 232

徐师大研 〔2011〕26号  

关于遴选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要求,充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开展2011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请各单位依照《徐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徐师大研〔2005〕20号)的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次硕士生导师遴选的相关工作。
  一、遴选范围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只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新增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遴选导师,其他硕士点按二级学科遴选导师。
  二、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和导师资格条件见《徐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近三年”科研成果统计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1日。“职务”和“职称”指受聘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授、副教授含校聘教授、副教授。“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界定为197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副教授。
  三、日程安排
  1.10月18日-11月3日前,个人向硕士点所在一级学科或导师组负责人和学院申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2.11月6日前,各学院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整理报送研究生处培养与学位科(联系人:杨利华,联系电话:83403082,email:pyxw@xznu.edu.cn)。
  3. 11月6-1110日,研究生处审核汇总材料。
  4.12月初,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硕士生导师名单。
  四、上报材料
  1.《徐州师范大学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简称《简况表》,研究生处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2.近三年科研成果代表作复印件(含专业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学院审核签字盖章)3件(严格限于3件,若多于3件,研究生处将从中随机抽取3件)。
  3.经学院审核签字盖章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套。
  4.经学院审核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经学院审核签字盖章的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6.填写《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研究生处网站下载),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纸制版一份,对应的电子文档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学院,各学院将汇总后的纸制版和合并后的电子文档上报研究生处。
  7.《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封面》(研究生处网站下载)一份。
  注: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五、其他说明
  1.“资格认定”的条件:(1)新增列硕士点学科的第一申报带头人(以申报表为准);(2)已是新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下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3)已是我校二级学科硕士点带头人,同时是新增一级学科方向带头人;(4)已是外单位同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上人员无需再经评审,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
  凡属“资格认定”的申报者,先填写《简况表》,再由拟接受硕士点负责人签署“所在硕士点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可不投票)后上报。
  2.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根据《徐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徐师大研〔2005〕20号)有关条款执行。
  3.各学院在汇总申报数据时要分类统计正常申报人员和认定人员。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硕士研究生 导师 遴选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111012印发

 

简况表.doc   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认定类).doc  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申报类).doc  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封面.doc

 

徐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点的建设,健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建立一支不断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的终审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定的日常工作。有关院(系、所)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初评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学科专业范围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只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指导任务;
 
  3.年龄在55岁以下的在岗教授或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教授。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硕士学位专业课程;

  5.具有全过程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能力。

  (二)业务要求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些领域内有较明确的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

  具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类学科

  ⑴近三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E、EI、ISTP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鉴定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

  ⑵近三年承担的科研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前三名);

  ②市(厅)、局(司)级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③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者,科研经费须达到4万元以上。

  2.人文社会(不含外语、艺术、体育)类学科

  ⑴近三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或完成省部级以上鉴定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

  ⑵近三年,承担的科研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前三名);

  ②市(厅)、局(司)级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③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者,科研经费须达到2万元以上。

  3.外语、艺术、体育类学科

  ⑴近三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含国内外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含国内外核心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同时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前二名或第一主编)或完成省级以上鉴定项目1项以上(前四名)或美术学专业有省部级及其以上参展获奖作品,音乐学、体育学有省(部)级以上的获奖项目。

  ⑵近三年,承担的科研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前四名);

  ②市(厅)、局(司)级科研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前三名);

  ③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者,科研经费须达到2万元以上。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12月份进行。

  (二)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提交近三年发表的论文代表作、出版著作、专利、成果鉴定或奖励以及科研课题合同等相关材料。自然科学学科代表作(含著作)不多于3件,其他学科不多于5件。

  3.学位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遴选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实到委员半数者,报校学位办。
 
  4.校学位办对报送的初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达到实到委员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者通过。

  6.公示评审结果。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出具书面推荐信,并经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外聘兼职导师,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确保能承担明确的教学任务和提供1名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业务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人员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

  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是指新增列硕士点学科的第一申报带头人(以申报表为准),或者申请者已经是外单位同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无需再经评审,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进行认定。

  (二)申请认定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有效证明材料);
 
  2.拟转入学位点同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认定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予以公布,并报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其他

  1.非新增硕士点,新增补导师当年可以招生;

  2.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少数特别优秀的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职称和科研项目可以适当放宽;

  3.核心期刊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外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所有刊物均不包括增刊、专刊、丛刊、专辑等;

  4.未公开发表的中外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网络教学软件教案、电视广播教案及未公开发行的音乐教学音像制品等一律不作为科研成果。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其他论文集一律不作为导师遴选的学术著作;

  5.本细则不适用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6.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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